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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州师范大学学生赴贵阳孔学堂学习传统文化课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5-10-09 10:33   审核人:

各学院(教学部)、各单位:

根据省教育厅《贵州省贵安新区大学城 花溪片区高校大学生到贵阳孔学堂听讲座学分认定工作方案》的相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贵州师范大学学生赴贵阳孔学堂学习传统文化课程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贵州师范大学

2014年9月18日

 

贵州师范大学学生赴贵阳孔学堂学习

传统文化课程实施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四次会议精神,落实中央《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及省教育厅《贵州省贵安新区大学城 花溪片区高校大学生到贵阳孔学堂听讲座学分认定工作方案》的相关精神,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利用各种优质教学资源,提高学生的文化素养和道德素质,学校决定在通识选修课程模块中增设“优秀传统文化课程,为使课程有效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一、课程性质

“优秀传统文化课程是我校利用贵阳孔学堂的资源优势,面向全体本科学生专门开设的通识选修课程。该课程在人文社科类专业设置为1个学分的限定选修课,先期在文学院、历史与政治学院2014级相应专业试点,2015级全面执行;除人文社科类的全校其它专业设置为任意选修课程。优秀传统文化课程具体设置为优秀传统文化课程1优秀传统文化课程2,各1学分,学生可在大学四年内修完。学校鼓励学生在1~2个学分范围内积极选修,该课程采用参听学术讲座与自主研习结合的学习形式。

二、进程安排

(一)自主预约讲座

学生可在学校教务网络管理系统或贵阳孔学堂官方网站(http//:www.gykxt.com)了解讲座预告信息(包括讲座的主题、主讲人、时间与地点),学生在了解讲座信息的基础上根据自身情况凭学籍号在贵阳孔学堂官方网站预定入场券。

(二)现场听课

学生按网上自主约定的时间自行前往贵阳孔学堂参听讲座,并按照规定格式认真做好听课笔记。

《贵州师范大学 贵阳孔学堂讲座记录册》可在教务网络管理系统自行下载打印,也可在教务处师生集中服务区(花溪校区GJ5103室)少量领用。

(三)课后拓展

学生根据听课内容,选取感兴趣的部分进行专题研究。需查阅三种及以上学术文献资料,独立撰写不少于1000字的心得体会或专题报告。

(四)成绩评定

1.材料提交

学生每次听完讲座后20日内按要求提交完整(讲座记录、心得体会或专题报告)的电子版或纸质版的贵州师范大学 贵阳孔学堂讲座记录册,电子版发送到邮箱:tsk@gznu.edu.cn;纸质版交到学生所在学院办公室教学秘书处并签字确认,由教学秘书汇总报教务处师生集中服务区(GJ5103室),过期无效(如遇法定假日或周末,自动顺延)。材料如有抄袭、做假等视为作弊行为,按照考试违纪办法处理。

2.成绩评定

学校组织专门机构按百分制逐次对学生提交的讲座记录册进行成绩评定,原则上每学期评定两次。每学期最后二周及次学期开学二周内,学生对本学期所评定的成绩如有异议,可前往教务处师生集中办公区书面质询,逾期不再受理。“优秀传统文化课程1优秀传统文化课程2总成绩按照6次或6次以上有效成绩的平均分记录。成绩评定结果学生可在教务网上查询。

3.学分认定

对获得“优秀传统文化课程1优秀传统文化课程2及格及以上成绩的学生,记1个学分。

三、学习管理

(一)各学院要动员本院学生积极参加优秀传统文化的学习,并及时了解学生情况。

(二)学校根据贵阳孔学堂官方网站报名确认信息并进行学生学习过程管理。凡报名并确认参加讲座的学生,若无特殊理由必须参加讲座。超过三次及以上报名但未按时听课的,对任意选修学生,则本门课程不计成绩、不计学分;对限定选修的学生,须增加不少于缺旷次数的有效学习学时,否则不记成绩、不计学分。

(三)学生须按要求填写《贵州师范大学 贵阳孔学堂讲座记录册》,认真记录讲座过程,认真撰写心得体会或专题报告。档案编号是管理学生档案、查询学生成绩的重要依据,须按要求进行编码。档案编码规则为:“姓名声母大写+讲座日期(yy/mm/dd)+本人听讲序次(-xx)

(四)参加听讲座的学生,要严格遵守孔学堂的管理规定,尊重老师,爱护公物。如有违反,按校内学生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四、机构设置

(一)学校成立优秀传统文化课程教研室,挂靠在教务处,公共课程建设与管理科负责其日常工作。教研室主要职责是课程协调、信息收集、学业指导、成绩评定与录入、学分认定和学习档案管理。

(二)教研室优先聘任孔学堂讲座主讲教师及在传统文化教学与研究有建树的教师作为本课程学业指导和成绩评定的兼职教师。

(三)教研室设置联络员一名,负责与孔学堂对接、协调听课事宜,辅助教研室日常工作及其他相关工作。公共课程建设与管理科指定一名科员作为该课程联络员,履行相应职责。

五、附则

(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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